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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发布日期:2020-06-24 添加者: 浏览量:

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修改】

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控烟、禁烟,这是河南省一直贯彻落实的重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自1996年开始生效,其中第十六条明确:“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市民对健康要求越来越高,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要求,河南省遂立法明确,将原本“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设吸烟地点”的内容全部删除,明确上述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包含电子烟。


新通过的《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实施】

公共场所室内有人抽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


餐厅发现有人抽烟咋办?谁来制止?《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有处罚条款,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