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委、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卫生计生监督局(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实现《平顶山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的行动目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市卫健委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职业健康监督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科学的检测数据和准确的评价结论,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辨识和防控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手段,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督的重要技术支撑。为此,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二、用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迅速行动
(一)按规定进行检测和现状评价。各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是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迅速行动起来,委托具有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价。要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工作所需资金,认真配合检测评价机构工作,将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的原辅材料和设备、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分布、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评价有关的情况全面如实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自行组织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日常监测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对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严格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建议和措施,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形成落实情况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三)上报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并及时将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和整改结果上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质量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意识。一是要按照技术导则要求,对检测、评价工作程序、报告编制、质量控制、服务要求、报告提交等建立健全严格的日常管理制度。二是要提升专业技术能力,落实技术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责任,主动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全过程管理,严把报告质量关。三是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对用人单位现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全面、准确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进行全面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如实出具检测与评价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二)认真负责,确保实效。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积极推进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要确保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的真实性,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对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中,利字当头,不负责任,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及现场实际不符,起不到应有作用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一)广泛动员,摸清底数。一是各县(市、区)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同形式,认真安排部署,广泛动员。二是要组织疾控、卫生监督等部门人员,发挥乡镇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深入厂矿企业,尽快厘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以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力争年底前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工作场所业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督导,严格落实。一是以“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为契机,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利用下发通知、发放明白卡、现场检查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按要求配合服务机构认真组织实施。三是加强对工作进度的督导,以检测评价工作为切入点,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检测评价工作。
(三)严格执法,严肃处罚,为确保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项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现状评价及存档、上报、公布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