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家庭〔2015〕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市(县)委、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救助。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继续给予其独生子女父母(家庭)有关奖励优待。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三)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年满60周岁,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对居家养老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医疗保健等服务。
(四)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夫妻,参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六)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各类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作用,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十二)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扶贫到户增收、小额贷款贴息、扶贫就业培训等项目,并给予优惠。在实施扶贫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多算一人份。
(十三)对残疾独生子女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按有关规定优先优惠给予补助或助学金。
(十四)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上下肢、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对0-6岁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实施抢救性康复。
(十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实行定党政领导、定卫生计生干部、定特殊困难家庭、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内容为主要内容的“五定”责任制,并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计生协会员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开展结对帮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十七)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十八)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河南省委
河南省妇女联合会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