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修订失独家庭经济救助办法?
2015年9月,市政府为贯彻落实201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的规定,和原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豫卫家庭〔2015〕4号),制定出台了《平顶山市失独家庭经济救助办法》(平政〔2015〕54号),对49岁以上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1万元,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政策有效期5年,将于2020年9月10日到期失效。此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又于2016年5月27日、2020年6月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但继续保留了上述对失独家庭救助的条款,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仍然属于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的法律责任,为落实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继续维护我市失独家庭的法定权益,需要结合近年来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将此项政策修订完善后继续实施。为区别于平政〔2015〕54号文件,将此次文件名称修订为《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救助办法》共计12条,在救助标准、资金来源、监督落实等方面保留了平政〔2015〕5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对失独家庭涵盖范围,按照国家、省卫健委相关政策文件重新进行了界定,对失独家庭的确认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
第一条阐明了制定出台此次《救助办法》的必要性和相关政策依据。主要依据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豫人口办〔2008〕86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豫卫家庭〔2015〕4号)等。
第二条参照豫人口办〔2008〕86号文件规定,界定了“失独家庭”涵盖范围,失独家庭是“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三条修订为:“市、县两级政府对新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实行一次性经济救助。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一)原为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因户籍迁移当年新纳入当地县(市、区)的对象;(二)因与失独离婚或丧偶人员结婚而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三)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一是简化了工作程序,失独家庭不再另行申请和提供相关手续,而是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从新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对象中,进行审核筛选,确认符合本办法的失独家庭;二是列举排除三种情形,避免失独对象因户籍迁移、离婚再婚等重复享受此项政策,依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8号)(豫卫指导〔2016〕8号)精神,明确了“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失独家庭救助范围。
第四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失独对象一次性经济救助标准,对离婚、再婚、丧偶等不同情形的失独对象加以区分,表述相比平政〔2015〕54号文件更加清晰规范,救助标准保持与平政〔2015〕54号文件一致。
第五条保留了平政〔2015〕54号文件中“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列入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规定,明确失独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随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通过代理银行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条规定失独救助对象确认途径,“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随我市国家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新增对象一同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街道)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应在特别扶助新增对象档案中注明其同时属于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及应当发放的救助金额,并填写《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统计表》,随当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确认报告一同上报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保留了平政〔2015〕54号文件的基本内容。修订后的《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未再明确有效期,因为只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持续有效,此项配套政策需要一直延续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