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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计生委就新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07-11 添加者: 浏览量:

        今年5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63日正式实施。《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单独两孩政策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放松? 6XX日,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就这些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变化,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出台了新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问: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有两种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问: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经过批准?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二孩生育证?

答:《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已全部开始受理办证申请。

问:符合生育条件的单独夫妻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答:具体申请程序是:

1、填写表格。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审批表可从“平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也可到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领取)。

2、单位核实。《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4、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及时批准生育并发证。

问:对单独夫妻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现在又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怎么办?

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条例》实施后,我们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问:在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育,按照原《条例》规定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继续有效,所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条例》公布前已经怀孕,尚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提醒、督促其抓紧办证。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办证而生育的,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问:此次修改条例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我省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制定了重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即进一步完善了对失独等特殊困难计生家庭的帮扶措施。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问:这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同全国、全省一样,我市人口多、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市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中央要求计划生育政策 “三不变”,即: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不变。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完善生育政策,一手抓依法管理。要继续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以治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的城镇居民、落后乡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查处违法生育多孩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公正公平执法,为加快中原崛起和我市“转型提速、发展提质、环境提优、幸福提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问:在具体办理计划生育证件过程中,如果群众遇到问题怎么办?

答:为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了解新修订《条例》的内容,享受到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办证服务,近期市人口计生委已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作了一些宣传工作,并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如果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途经咨询:一、通过平顶山市人口计生委“12356” 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咨询;二、到当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计生服务窗口)当面咨询;三、拨打当地如下便民服务大厅(计生窗口)电话咨询(舞钢市13613750368;宝丰县6585620;郏县7068059;鲁山5099907;叶县8061069;新华区8867012;卫东区3992693;湛河区7071065;石龙区2528936;新城区2692358;高新区3987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