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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7 添加者: 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健委,各卫生计生监督局(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加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步伐,按时完成《平顶山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规定的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现就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自觉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明确职业健康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为此,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列入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全市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程序,统一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一)申报、受理范围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市卫健委负责受理中央(省属)驻平企(事)业、市属企(事)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县(市、区)卫健委负责受理除中央企(事)业、省属企(事)业、市属企(事)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以外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可在新系统首页下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V1.0(用人单位版)》,学习新系统使用方法,技术支持电话为:400-106-0066。新系统只报电子数据,无需报送纸质文本,卫生行政部门将在网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在网上打印回执表。

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网址:www.zybwhsb.com

    2、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根据系统要求,将当年的培训情况、检测数据和健康检查人数等输入,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3、属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网上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在网上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回执表,连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整改报告一并上报属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回执表盖章确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回执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上加盖印章,并登记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归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备案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申报质量

各县(市、区)要提高站位,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申报工作。要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尽快配齐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明确专人负责。要采取集中指导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排查、辨识、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邀请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完成申报,提高申报质量。

(二)利用各种资源,拓宽申报渠道

各县(市、区)要借助统计、应急管理、税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力量,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名单,加大摸排力度,做到应报尽报,确保申报工作不留“死角”,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申报意识

各县(市、区)要深入宣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组织灵活多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培训,制作有申报网址、申报流程和申报技术的小册子,引导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用人单位开展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履行申报义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局(所)要将申报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按要求及时申报,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同时大力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对未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其他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机关有新的办法,本通知自行废止。

联系人:叶朝阳  电话:7667938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