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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 贯彻学习 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12-28 添加者: 浏览量:

2022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其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做出了重要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新修《条例》的理解适用,12月28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委领导班子贯彻学习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从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等新修订的法条内容进行全面解读。《条例》明确了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应当具备的条件、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办理时限、监督管理职权及综合评价等内容。《条例》规定了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规定了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等内容。
    通过贯彻学习,使卫健系统领导班子对新修订《条例》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今后强化医疗卫生监管、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