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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平顶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添加者: 浏览量:

关于公开征求《平顶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21),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我委起草了《平顶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平顶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3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集贤街与正风街交叉口市卫生健康委1108室收,联系电话:0375-4943297(邮编46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托育机构备案指南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dfjtfz@163.com

附件:平顶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3月7

 

 

 

 

 

 

 

 

 

 

 

 

 

附件:

平顶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事项名称   

托育机构备案

二、设依据

(一)《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四)《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人口〔2020〕4号)

(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21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以下依法注册登记机构:

1.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2.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

3.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机构;

幼儿园开设托班可不在卫健部门备案,但需向教育体育部门申请备案,并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关至所在地县级教育、卫健部门。经依法向上述登记机关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托育服务”项目的托幼一体化机构适用本指南。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健部门。

四、备案流程

托育机构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流程:

(一)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附件3),自行注册账号、密码,上传所需材料,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4、5),盖章后上传提交备案审核。

(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所有材料后,应及时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查验和证件原件审核),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及《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67),完成备案。

(三)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材料不全或需整改完善的,应当收到备案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托育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针对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备案机构整改完善,备案机构补齐材料及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当发现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五、备案所需材料

托育机构备案时,应将下列资料扫描件上传至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

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租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租赁期不少于3年;

托育机构室内外场地若干照片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托育机构负责人需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或平顶山市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托育机构保育需提供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及《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或平顶山市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和平顶山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保安需提供《保安员证》及所在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

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备案前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8)完成自评,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不再另行提供《平顶山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9)。

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平顶山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严格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对托育机构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五)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证明

托育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扫描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托育机构,应取得所在地住建部门(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文件。(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提供“验收”)(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提供“备案”

仅对场所实施简单修缮,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功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条件的,提供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之前,在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餐饮服务或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应提供委托供餐协议书及第三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人员还应提供相关从业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应取得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放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后方可提供托育服务。

(二)托育机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业务(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四)托育机构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向机构驻地卫生健康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托育机构注销登记,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处置在托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托育机构停业、歇业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报

(七)托育机构应当在机构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1.《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2.机构负责人、保育员、保健员、保安员、厨师等人员相关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3.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明码标价;

4.托育机构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已备案托育机构的有关信息(托育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内容)等内容在官方网站公开、公示,并将托育机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

附件:

1.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流程总图

2.托育机构备案流程细化图

3.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指引

4.托育机构备案书

5.备案承诺书

6.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7.托育机构备案基本条件告知书

8.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9.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10.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清单

11.营业执照材料清单

 

 

 

 

 

 

 

 

 

 

 

 

 

附件1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流程总图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流程细化图

 

 

附件3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指引

(一)电脑端。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可通过火狐、谷歌、360极速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二)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装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三)账号和密码。国家设置并下发省级管理用户账号、密码,省级设置市级管理用户账号、密码,市级设置县级管理用户账号、密码。托育机构自行注册账号、密码。

(四)使用说明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托育机构用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技术支持单位电话:(010)62152711、62128056(传真)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委(局):

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托育机构名称)已于年月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 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托育机构名称):

     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经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章)

                         

 

 

 

 

 

 

 

附件7

托育机构备案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8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环境卫生

1.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确保安全。

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3.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

5.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要求。

设施设备

6.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7.每班有专用水杯架和奶瓶存放处,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

8.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

9.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10.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婴幼儿每日1巾1杯专用,每日消毒。

11.设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12.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有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应设置隐私保护设施。

人员配备

13.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卫生保健制度

14.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2)膳食管理制度(3)体格锻炼制度(4)卫生与消毒制度(5)健康检查制度(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伤害预防制度 (9)健康教育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附件9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________卫生健康委(局):

本机构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开展自我评估,评估结果为____(合格/不合格)。

本机构承诺,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机构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章)

                                负责人签字:

                                      月  日

 

 

 

 

 

 

 

附件10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材料清单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