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指导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全市性活动,推动全市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2)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3)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4)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它人道服务工作。
(5)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
(6)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7)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8)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外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港、澳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9)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0)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省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11)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12)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完成省红十字会交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