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我会信息公开前,对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室提出拟公开的信息;
(二)处室负责人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三)会保密委员会根据信息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主要领导审批;
(五)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发布。
第六条 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在本会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布信息。
第七条 我会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时,须经各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后,报上级保密部门批准备案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