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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9 添加者: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2002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原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印发了《河南省城镇诊所管理暂行办法》(豫卫医〔2022〕70号,以下简称“办法”),用于省内各类诊所的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对于规范我省各类诊所的设置审批、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20多年来,我省医疗卫生事业飞速发展,诊所的种类、数量也快速增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两次修订,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的印发,诊所的各项要求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诊所备案管理,我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2002年印发的《河南省城镇诊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四部分十二条。

  第一部分主要是加强诊所备案管理,包括诊所的分层分类管理、明确设置主体、场所布局合理、规范核定名称、规范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是规范诊所执业管理,包括诊所执业管理应当遵循的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医疗文书、操作规程、医废管理、放射诊疗等原则,同时明确了诊所执业期间不得从事的5类活动,并对诊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主要是强化诊所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核查、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内容。

  第四部分明确了通知施行的时间,并对2002年原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印发的《河南省城镇诊所管理暂行办法》同步进行了废止。

相关链接:豫卫医【2025】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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