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丰县人民医院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执业评审细则(试行)和河南省血液透析中心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现场审核,同意宝丰县人民医院增加血液透析机。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血液透析机变更为:37(台)
公示期: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20日
电 话:0375—2692126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