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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政法〔2026〕1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医院建设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8 添加者: 浏览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全省法治医院建设,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依法监督和法治宣传教育,现将《河南省法治医院建设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26年1月1日


 

 河南省法治医院建设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依法决策

  第三章 依法管理

  第四章 依法执业

  第五章 依法监督

  第六章 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法治医院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法治河南建设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将法治建设融入医院运行全过程,构建职责清晰、制度完善、运行规范的法治体系,提高医院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四条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履行法治医院建设行政部门责任,指导监督本省法治医院建设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法治医院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应当高度重视法治医院建设工作,加强对法治医院建设的统一规划、业务指导和督促整改,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和相关举措。

  医院应当严格落实本规范要求,通过加强法治医院建设,促进医院决策管理规范化、规章制度系统化、法治工作科学化、法治队伍专业化、法治宣教实效化、医患关系和谐化、医院运行合规化、医疗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依法决策

  第六条医院应当坚持依法决策,明确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和范围,落实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职工参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

  推进决策后评估,将决策后评估作为调整、修正、完善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医院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医院应当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医院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对医院运行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医院应当采取召开患者代表座谈会、设立社会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对医院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公众参与医院决策与管理的信息渠道。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医院应当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能的部门和权限、合法性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内容等,并根据实际细化、落实。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不得签署或发布实施。

  鼓励将合法性审核范围延伸到投诉举报办理等其他涉法工作领域,发挥合法性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条医院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法治工作部门建设,提高法治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级医院应当设置法治工作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兼职工作人员。

  倡导二级医院设置法治工作部门,并根据医院规模和工作量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医院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具备一定的医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熟悉医院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及应变能力等。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医法复合型人才培养,注重从内部选拔和培养法治工作人才。

  医院应当有计划地引导其他部门(科室)人员到法治工作部门挂职、交流。

  鼓励医院在新招录法治工作人员时,优先招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并结合工作需要,选择适宜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法律顾问职责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也可以由法治工作部门承担。由法治工作部门承担法律顾问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素养或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医联体及规模较小的医院可以联合聘请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依法处理纠纷案件、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参考等方面的作用,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医院不得干预法律顾问依法依规履职,确保其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同时应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医院章程,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部门(科室)职责、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部门(科室)管理和工作制度并严格遵守。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构建内外协同联动的法治工作机制与环境。内部明确法治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科室)在法治医院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外部建立与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经常性工作交流互动机制。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风险谈话室、调解室、警务室、监控室和一键报警系统(装置)等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医院安全保障。

  医院应当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依法执业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规范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诊疗科目依法执业。

  医院应当规范医务人员资质管理,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执业注册地点、类别、范围依法执业。

  第二十条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严禁对外泄露及非法使用。

  医务人员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告知和沟通。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写、保管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履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落实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有效规范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领域法律规范,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五章 依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制约机制,强化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行风监督,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加强招标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医院应当促进各类监督检查贯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管理信息化和决策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针对违法违规事项制定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整改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评估。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定期梳理医院运行各领域、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并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对投诉、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典型案例开展评析,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落实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医院应当制定并落实投诉接待制度,加强医院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举报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制定公开事项清单,规范公开工作流程,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健全会前学法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水平。

  医院应当加强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将法律法规规章知识纳入新入职人员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教育培训内容。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工作纳入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

  医院应当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以宪法和与履行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鼓励医院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推动法治文化与医疗文化相融合,推进医院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教育阵地等建设,塑造医院法治文化品牌。

  鼓励医院引导职工积极开展法治题材优秀文学艺术创作。

  第三十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法治医院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障和推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当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法治建设工作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明确办公室、相关成员的职责和分工,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医院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听取法治医院建设情况报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当履行部门(科室)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当发生诉讼、仲裁、重大法律风险事项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时,法治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医院主要负责人报告。

  医院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情况。

  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坚持“述职必述法”,使“述法”成为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将法治医院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医院应当加强法治建设工作保障,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并建立使用公示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治医院建设报告制度,指导医院定期报告法治建设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院应当每年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法治医院建设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将法治医院建设情况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公立医院巡查、平安医院建设等工作的指标体系,逐步将法治医院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提炼法治医院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扩大工作成效,探索通过法治医院、法治人物评选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法治医院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条款,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相关链接:《河南省法治医院建设规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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